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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说“不”(二)

发表时间:2020-03-20 09:44:56  点击数:

向家庭暴力说“不”(二)(图1)

大家好,这里是茂名市妇联普法微课堂,我是林银汝,是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我们这节课继续学习《反家庭暴力法》之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预防和制止家暴的重要手段之一。

(1)实施机关:人民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2)申请主体:当事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

(3)提出方式:书面或口头,口头仅限于书面申请困难的情形

(4)适用条件:

①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书应当记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②有具体的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等);

③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须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明:一是身份关系的证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二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明)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性)

案例1 

申请人王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女士称其丈夫杨先生经常对其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为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故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请求禁止杨先生殴打、威胁、辱骂王女士;禁止杨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王女士。审理中,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近10次在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以及数十张照相作为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但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均为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的情况与家庭暴力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对王女士的询问,法院了解到王女士曾因遭受家庭暴力报警,于是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记录、伤残鉴定相关资料,最终法院认为王女士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作出裁定。

在证明家庭暴力行为时需要直接证据或完整证据链:例如申请人仅提交了报警询问记录,但所载内容均为其自行陈述,而被申请人对此进行否认的;又例如申请人主张受到被申请人威胁、恐吓,但仅提交了证人证言作为案件证据予以证明的,都不足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可提交证据有:告诫书、伤情鉴定报告、伤情图片、就医证明、往来信息、通话记录、居委会或妇联调解笔录、证人证言、派出所出警记录等。

注意:证据越多,证明力越强。且证据之间须有逻辑关系,形成证据链。

(5)有效期:六个月以内,失效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延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暴力行为仍然存在)

(6)救济途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可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④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疑问1:离婚诉讼期间,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2

   王女士与丈夫冯某因感情不和,二人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冯某经常到王女士住处砸门、大吵大闹、威胁,掐其脖子,影响其和孩子及家人的生活,故王女士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王女士与冯某进行了询问。询问中,王女士提交了照片,证明冯某到其住处砸门、吵闹、威胁其及家人,其均报警;双方至派出所解决纠纷时冯某还用手掐其胳膊。王女士另提交了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冯某带领数人到其住处砸门、吵闹。最终,法院准予申请,禁止冯某骚扰、接触王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解答:离婚诉讼期间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均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疑问2:离婚后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3

 赵女士和张某原是夫妻关系,2004年两人离婚后,赵女士离家生活,张某找到赵女士的住处并强行共同居住,在此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张某经常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赵女士不堪骚扰和被家暴,找到律师为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依法向赵女士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解答:离婚不离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8)送达: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9)作用:

 ①威慑加害人,使得加害人停止家暴行为

 ②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③家庭暴力的证据

 (10)法律后果:

 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再次遭遇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投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②感情破裂认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③损害赔偿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4

 刘女士和景某于 2010 12 21 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景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与刘女士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女士受伤。现刘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景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 景某仅认可 2012 年下半年相互殴打过两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刘女士于 2012 9 10 日被医院诊断为腰部及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 ; 2013 1 23 日,被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 ;2012 9 12 日、12 2 日、2013 1 23 日,刘女士三次进行法医临床学伤检,均不构成轻微伤。法院认为: 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本案中,景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造成刘某受伤,景某的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故判决:判决刘女士与景某离婚,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最直接证据: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婚姻中的女性,一定要从思想上意识到婚姻双方是平等的主体,而且要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不仅仅是心理上的创伤,更有可能是对身体的严重伤害。所以,各位姐妹如果不幸遭受家暴,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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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银汝律师


广东诚挚律师事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440920101165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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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lysfish@163.com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任茂名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实务导师。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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