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七个法律问题的解答发表时间:2020-02-24 16:33:37 点击数:
2020年春节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全国投入抗击疫情阻击战。目前,为使“防疫”“生产”两不误,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各项工作,各省市均发布了关于企业复工通知,本文就企业复工期间涉及的七个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力求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复工提供法律帮助。 一、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是否可以不支付职工工资? 受疫情影响的延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各类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与职工协商,按国家或各省市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广东省企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协商确定工资,未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四)条:“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结束隔离后仍需要治疗,支付病假工资。 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第3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三、复工后,企业是否可以因生产困难裁员或者降低工资? (一)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人社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之规定,企业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企业可以和职工协商调整薪酬或延期支付 根据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五)条:“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之规定,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或延期支付。 四、复工后,企业是否能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职工是否可以以单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职工不能以单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此外,在通风良好的办公室可以不戴口罩,如《广东省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引》指明,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生活时,可以佩戴任何可以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换勤洗。因此,职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企业在特殊时期出于为职工安全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怀,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生产环境、社会生活环境的维护,建议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提供口罩。 六、职工是否可以以村居封路为由拒绝上班? 职工不能以村居封路为由拒绝上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之规定,对于发生疫情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进行隔离,都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村居无权擅自决定封路。 公安部1月28日召开的全国机关视频会议已经明确,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因此,如发生村居非法封路的情形,职工可以报告党委、政府依法处理,不得以村居封路为由拒绝上班。 七、职工是否可以以害怕被病毒感染为由拒绝上班? 职工不能以害怕被病毒感染为由拒绝上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按规定依法复工后,职工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按企业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否则如职工不遵守企业的上班制度,以害怕感染病毒为由拒绝上班,如情节严重,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做好疫情防控的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因工作带来的病毒感染风险。职工应按照依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按时返岗上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