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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返岗职工被依法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等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20-02-27 16:28:52  点击数:

一、外地返岗职工依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需隔离14天,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职工隔离期间的薪酬及隔离期间的费用支出?

1. 企业应承担职工14天隔离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规定,若工作岗位所在地政府采取对外地返岗职工先隔离14天再上岗的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应承担外地返岗职工隔离14天期间的薪酬。

2020年2月18日,广东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财政政策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财政支撑, 其中“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减轻企业用工负担。”,如企业发放职工工资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政策性补贴,以减轻企业的人工成本压力。

2. 按照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确定承担食宿费用的责任主体

因疫情防控措施,外地返岗职工需集中隔离,不能回到原工作单位安排的住所居住以及到单位食堂就餐。各地采取不同的措施解决隔离人员食宿问题,如江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月15日表示,已在该区征用5个隔离点,由区财政承担隔离人员食宿费用,企业承担职工工资。

在政府不提供食宿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及近来新冠肺炎疫情发布的政策均未确定隔离人员食宿费用的承担主体。为减轻企业因疫情防控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可在本公司宿舍区设立定点隔离点,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采取封闭疫情防控措施,免费为被隔离职工提供三餐,将不产生或减少额外的食宿费用。如公司无固定的宿舍,或因承租房主拒绝外地返岗职工居住,则应为外地返工职工订宾馆实行隔离措施,应按照疫情发生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食宿费责任承担义务主体的约定,确定该部分食宿费用的承担主体,如职工自己租房并在工资中包含住宿补贴的,则隔离的食宿费用由职工承担;如企业负责租房,则由企业负责支付宾馆食宿费

如因疫情防控给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损失,企业应注意收集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证据等,可依法向政府获得政策补贴,或向其他责任方要求依照公平原则各方合理承担经济损失。

二、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是否可以对职工进行调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该通知未将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下对职工的调岗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鉴于新冠肺炎爆发为不可抗力,为保证企业能顺利渡过难关,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生产生活,企业可以依法行使企业自主权,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调岗调薪。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在张某敏等人诉惠州某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总结:“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企业进行搬迁以及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属于企业经营以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裁判者而非市场经营者,不宜过度介入企业具体生产经营和用人管理安排,在不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对于何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应交由企业自主判断,以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该案坚持‘实质性判断标准’,依法审慎对企业单方决定搬迁及调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理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展现了司法在利益衡平中的重大价值。”

此外,在合理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时,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

2、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

3、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4、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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